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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绍秋、余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3-12-26 16: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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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绍秋、余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49号

────────────────────────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

注册会计师刘绍秋、余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机构;

刘绍秋,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龙,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绍秋、余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作为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刘绍秋、余龙作为瑞斯康达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风险评估程序中部分底稿内容填写存在错误

天健所在执行瑞斯康达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2019年和2020年审计业务时,对《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需要了解的内容》《了解内部控制的程序》《了解和评价企业层面内部控制的程序》的有关内容填写和描述与实际执行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不一致,存在填写和描述错误的情况。

(二)实质性程序不到位

一是底稿中未记录客户不收取销售发票的原因及审计结论。在深蓝迅通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天健所拟对营业收入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取得并核查销售发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未取得对客户富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富申实业)开具的销售发票,底稿中未记录富申实业不收发票的原因及审计结论。

二是对专网通信业务的核查存在不充分、不到位的情况。其一,天健所对供应商重庆天宇星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天宇)、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高)进行核查时,仅从是否与瑞斯康达及其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角度进行核查,未发现两公司之间存在共同股东北京赛普工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普工信)。赛普工信是重庆天宇和上海海高的第二大股东,持有重庆天宇和上海海高的股权比例分别为40%、16%。其二,查阅外部信息时缺乏一定的职业谨慎。深蓝迅通2020年审计底稿中记录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公告》(以下简称《华讯方舟债券托管公告》),以及富申实业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的交易金额和占比情况。经查,2020年6月15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基于华讯方舟收入真实性、往来款项真实性、存货存在性、内控失效、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华讯方舟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对于华讯方舟与富申实业的交易,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称“无法判断华讯方舟与富申实业收入的真实性”。天健所在引用《华讯方舟债券托管公告》时缺乏一定的谨慎,没有进一步全面、深入了解华讯方舟与富申实业相关专网业务的真实情况。

三是未对未回函的函证保持职业怀疑。2020年年报审计的底稿中留存了向富申实业发送的三份询证函的复印件。其中,一份是应收账款询证函(函证内容是应收账款余额和交易额),一份是预收账款询证函,一份是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询证函。富申实业对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询证函进行了回函,对其他两份未回函。天健所对富申实业不回交易额的情形未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

(三)签字会计师刘绍秋未实质性参与现场审计业务

刘绍秋作为瑞斯康达2019年至2020年年度签字会计师、深蓝迅通2019年度签字会计师,经查看2019年和2020年审计工作底稿,发现其未实质性参与2019年度审计的项目组讨论、未实质性参与2019年和2020年现场审计业务。u2002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要求。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一)责任认定

天健所及注册会计师刘绍秋、余龙在执行瑞斯康达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实质性审计程序不到位、底稿填写错误、个别签字会计师未实质性参与现场审计业务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1.4条、第2.2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4条等有关规定。

(二)监管措施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17.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刘绍秋、余龙予以监管警示。

请天健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天健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u3000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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