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161 号 关于对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许明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陈明芳,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严伟军,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何浪,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经查明,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以下合称“转让方”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研科 — 1 —技” )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收购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特信” )60%的股权。转让方承诺,安特信2020 年至 2022 年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为 1,200 万元、2,400 万元和 3,600万元,若安特信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转让方将向精研科技予以现金补偿,并就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3]第 020436 号)(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报告》) ,安特信 2022 年度净利润为-6,676.58 万元,2020 年至 2022 年累计净利润为-11,233.29 万元,未实现业绩承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应在《专项审计报告》披露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扣除精研科技未支付转让对价和已支付补偿后剩余的 36,373.23 万元补偿款项,其中 2022 年度应补偿的金额为 25,691.46 万元。上述支付期限已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届满,但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转让方未支付补偿款项,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履行 2022 年度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7.4.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 —(2023 年修订) 》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精研科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许明强、陈明芳、严伟军、何浪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22 日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