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90 号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周方洁、陈超: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33 号、34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7 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方洁、控股股东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世纪) 、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嘉业)三方签订了《协议书》,但并未加盖公章。 《协议书》主要约定了中民嘉业以分步收购的方式取得你公司 31.82%的股权。后续,协议签署方均认为受内外部因素影响,该股权转让事项已无实质推进可能。该《协议书》约定的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化等相关内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 1事件,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你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周方洁作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天一世纪作为你公司控股股东,中民嘉业作为你公司股权收购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配合你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陈超作为中民嘉业委派到你公司的时任董事,负责中民嘉业收购你公司股权项目工作,知悉《协议书》约定事项已在推进中,但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10 条、第 7.3 条的规定。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方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条、第 2.3 条的规定。你公司控股股东天一世纪、收购人中民嘉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条、第 2.1、第 2.3 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陈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条、第 2.2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2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 年 12 月 18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