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潘赤戈、张晗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潘赤戈、张晗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 154 号潘赤戈、张晗: 根据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潘赤戈、张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154 号) ,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信评估)在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智医药)2020 年商誉减值测试评估项目(以下简称睿智医药评估项目)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睿智医药评估项目底稿显示,睿智医药管理层对资产组包含的启东大分子 CDMO 项目(以下简称启东项目)的销售收入预测不谨慎,依据不充分。睿智医药管理层预测启东项目未来销售收入的主要依据,一是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是公司 2021 年一季度的在手订单。上述可行性研究报告关于销售收入的预测明显较为乐观,在手订单多为框架性协议。联信评估在复核分析及采纳睿智医药管理层相关 1收入预测数据时,未获取在手订单可有效执行的充分材料及其他支撑材料,执行的评估程序不到位,获取的证据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十条、《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 11 号——商誉减值测试评估》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二、睿智医药评估项目相关《评估报告》《评估说明》对在建工程的说明不完整,未包含对完工时间、工程内容、完工后对收益的影响、工程预算情况、评估基准日的账面情况、后续投资情况的核查验证过程。上述情形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十条、《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1 号——商誉减值测试评估》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三、睿智医药评估项目相关《评估说明》载明“预测后阶段上海睿智进入稳定期(2026 年至永续年限),保持前阶段最后一年(2025 年)的预期收益额水平基础上每年固定增长”,对预测期后永续期增长率的指标数值未明确,底稿未包含该指标的测算过程及依据。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 11 号——商誉减值测试评估》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你们作为睿智医药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 年 12 月 23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