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光科技及相关股东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来源:挖贝网 2023-07-13 20: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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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瑞光科技及相关股东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挖贝网7月13日,瑞光科技(833703)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国融证券近日发布风险事项情况如下:

1、根据挂牌公司于2020年8月3日披露的《收购报告书(更正后)》:2020年4月14日,王右福与杨崇民、龚坚康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杨崇民、龚坚康分别将其持有的1,448,000股、1,302,000股股份转让给王右福,转让价格0.5元/股。

根据收购时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编号:2020-033、034):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杨崇民、龚坚康将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王右福行使。即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王右福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50%且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王右福成为瑞光科技的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

截至本风险提示公告披露日,王右福拟收购的上述股份尚未完成过户。

根据挂牌公司向主办券商提供的资料,王右福与杨崇民、龚坚康于2023年7月6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股票表决权委托书之解除协议》、《股权质押合同之解除协议》,协议约定甲方王右福、乙方杨崇民、龚坚康协商解除双方此前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股票表决权委托书》、《股权质押合同》。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权益变动与收购》等相关规定,“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原则上收购人应当履行披露收购报告书等义务。”

挂牌公司提交披露的文件中并未包含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或存在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相关规定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风险。

2、根据挂牌公司提交披露的《苏州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33)、相关合同和材料: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医药”)与杨崇民、龚坚康、郑旭初、王右福签署股份转让合同,约定本次转让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50万股,占公司股份30%。其中长江医药签署日期为2023年7月4日,杨崇民、龚坚康、郑旭初、王右福签署日期为2023年7月11日。

公司就上述事项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和《第一大股东变更公告》,公告了本次转让后长江医药持有公司30%股权及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事项,及杨崇民、龚坚康权益变动的事项。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王右福持有的权益变化达到应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的标准,未披露相应权益变动报告,涉及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未披露因上述股东持股变化应披露的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涉及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3、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权益变动与收购》:“1.3权益变动相关义务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及时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自权益变动的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后的2个交易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

王右福与龚坚康、杨崇民终止表决权委托后,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与长江医药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存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4、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披露的部分公告材料未规范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制。

主办券商已通过邮件、电话、微信等形式向挂牌公司提示相关风险,并就上述事项可能涉及违反的规定进行风险提示,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挂牌公司上述行为涉及信息披露违规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自律监管措施等处罚。

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32,926.08元,较上年同期亏损减少。

挖贝网资料显示,瑞光科技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为电子显示屏、电子除虱梳、光疗系列智能灯、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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