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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举证不足,水发燃气诉中电远方、中电工案被驳回,“子债母还”期待落空

来源:金融界 作者:张希 2022-09-15 19: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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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因举证不足,水发燃气诉中电远方、中电工案被驳回,“子债母还”期待落空)

来源:金融界

作者:张希

金融界9月15日消息,水发燃气起诉北京中电远方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中电远方”)及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中电工”)支付合同价款及利息一案终审判决书公布。二审法院认为,水发燃气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电远方、中电工存在人格混同,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2012年10月23日起,需方中电远方与供方水发燃气签订先后签订了第52号《采购合同》、《变更协议》、第119号《采购合同》、《厂外RMS天然气调压站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签订后,水发燃气交付了全部货物,但中电远方仅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设备款及质保金共计6856040.5元。

2019年1月,水发燃气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在海淀法院起诉中电远方、中电工,认为就所涉合同,中电远方、中电工应依约支付全部款项,目前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但截止起诉之日,仍有6856040.5元尚未支付。之后,中电远方、中电工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案件系涉外商事案件,海淀法院将案件移送至一审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水发燃气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中电远方尚欠水发燃气买卖合同价款6856040.5元及利息(以前述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破产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中电工对中电远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中电工方和中电工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电工是中电远方的股东,涉案项目由中电工总承包,并将部分工作分包给中电远方负责。诉讼中,水发燃气称,中电远方和中电工存在人格混同、财务混同,在案涉项目签订合同及执行过程中,中电远方、中电工存在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混同。为证明上述主张,水发燃气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采购合同、中电远方、中电工的工商登记信息、年度报告(2013年至2017年)及中电远方的公司章程、发货单及交货单、往来邮件、会议纪要等证据。

中电远方及中电工对上述意见不予认可,中电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及支付凭证、发票及其他公司注册信息、第41号《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及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等证据,证明中电远方、中电工不存在人格混同。

另查明,2017年3月7日,水发燃气与中电远方因买卖合同纠纷在海淀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海淀法院出具16808号调解书,水发燃气在事实与理由部分陈述称:“经双方确认,以上合同的总金额为56260390元,已实际支付金额46254349.5元,欠款总额10006040.5元;其中欠交货款2866040.5元,欠服务费474000元,欠调试款及质保金6666000元……截止至2017年1月24日,中电远方仅支付140万元,余款175万元至今未付。”中电远方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

再查明,一中院于2020年11月16日受理中电远方破产清算申请,后指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担任中电远方的管理人。经询,水发燃气已向中电远方申报债权,目前中电远方未予以确认。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确认水发燃气对中电远方享有债权本金6856040.5元及利息(以本金5748040.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本金110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本金6856040.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驳回水发燃气的其他诉讼请求。

水发燃气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水发燃气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清中电远方、中电工人格混同的基本事实,仅简单的以水发燃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电远方、中电工人格混同的主张为由,驳回水发燃气要求中电远方、中电工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由中电工对中电远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发回重审。

不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故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电远方、中电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中电工应否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水发燃气主张中电工对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

二审法院认为,水发燃气应就其中电远方、中电工构成人格混同,中电工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水发燃气的上诉请求及上诉理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880元,由水发燃气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水发燃气曾在2021年年报中表示,该合同纠纷案起诉金额715.43万元,款项的回收将对公司产生积极影响。如今,水发燃气对中电工应对其子公司中电远方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的期待落空,该款项何时能收回,似乎是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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