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ST澄星及控股股东等领罚单)
ST澄星(600078)9月14日晚公告,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在此之前的2021年12月7日,ST澄星及控股股东澄星集团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7月11日,ST澄星、澄星集团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据ST澄星最新披露的公告,证监会查明,ST澄星、澄星集团存在违法事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未信息披露。2020年,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ST澄星资金累计发生37.54亿元,累计归还16.5亿元,期末余额为21.04亿元。该资金占用占ST澄星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88.39%。ST澄星在经派出机构和交易所监管问询后,仅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澄星集团对ST澄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在2020年中期报告和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相关诉讼、仲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2021年4月10日之前,澄星集团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期间,ST澄星有4起诉讼、仲裁累计涉案金额8418.24万元,在达到披露标准后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ST澄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2.对澄星集团处以二百万元罚款;3.对部分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部分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这已经是ST澄星第二次因为信披违法违规受罚。ST澄星2019年2月14日也曾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根据彼时公告,ST澄星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彼时,证监会对ST澄星予以顶格行政处罚。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虚假陈述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根据最新公布的《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第二轮投资者索赔将启动。”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由于ST澄星存在两次违规受罚情况,投资者只要符合以下两个索赔条件之一,即可参与索赔:一、在2012年3月29日到2015年12月22日之间买入ST澄星股票,且在2015年12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股;或二、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买入ST澄星股票,且在2021年4月10日之后卖出或持股。可索赔范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