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财联社时评】质押逾期被动减持这个“漏洞”不得不防)
日前,*ST光一对外披露,控股股东光一投资及其实控人龙昌明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因质押逾期未赎回,今年两次经司法拍卖或被强制卖出的方式被动减持比例累计达1.04%。9月6日,深交所下发监管函,责令股东规范股票买卖行为。
被动减持本来平平无奇,但这个案例引发的争议却不小。核心的问题是,*ST光一的控股股东是否在故意利用质押逾期要被动卖出这一点,来绕开自身不得减持股票的限制。因为一般来说,实控人会把上市公司控制权视若珍宝,质押股权后会想办法再赎回。但近年来,在一些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尤其是*ST公司中却不乏此类质押逾期最终被动卖出的案例。而从本质来说,股权质押逾期被动减持和公开减持的实际效果一样,只不过前者以打折的方式提前变现而已。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沪深两市有超40家公司提示重要股东持股“被动减持”的相关事项,主要原因就是质押股份引发被动平仓、诉讼等。考虑到今年整体的经济环境,这些案例中肯定不乏大股东因为流动资金不足而不得不“忍痛割爱”,但能否保证所有案例中没有“假被动减持真恶意套现”的动机呢?这是一些案例后来引发市场争议的关键所在。再以*ST光一为例。2018年9月10日至今,*ST光一先后发布43条股东减持公告,其中涉及实控人龙昌明或光一投资的减持公告达16条,最近一次被动减持发生在今年8月底。
笔者认为,减持股票是市场正常行为,股东根据法规做到合规、公开、透明即可。在规则允许范围内,减持的比例和时点均系股东权利。我们要提防的是,一些受到限制的股东通过各种方式来钻规则的漏洞。以股权质押为例,这本是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一种,本义是解决中小型、创业型上市公司股东融资难的问题,但这不能异化成了恶意减持、变相套现的新手段。
从深交所的监管函可以看出,监管层对类似行为也是一分为二来来看待。首先,质押逾期被动减持是客观事实,在当事双方无其他违规行为的情况下,对债权要求的主张可以通过减持得到满足;其次,允许类似的被动减持发生并不意味着违规股东无责。本次处罚,就是因*ST光一两次减持行为发别发生在立案调查期间及收到行政处罚书六个月之内,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监管的适时敲打很有必要,因为如果类似的行为有主管故意的嫌疑,其动机往往更为隐蔽,在监管取证环节上不好把握。从制度上来说,我们也仍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法条,以堵住这个漏洞。依据最新规定,股权质押的抵押率不能超过60%。如果累次出现此类问题,可以考虑针对营收、利润等指标设定更低的质押率,或者针对其违规行为设定罚则,以儆效尤。此外,在上市公司的被动减持过程中,应当严格规范其信息披露,最大程度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如何保障,对于未按规定披露者要加大处罚力度,并严格限制其再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