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财联社时评】扎紧金融稳定篱笆仍需夯实两方面基础工作)
7月21日下午,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法规部主任綦相对外界表示,作为《金融稳定法》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基础框架初步确立,首批646亿元资金已经筹集到位。
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依据《金融稳定法》设立,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这一工具,与已有的存款保险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信托业稳定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等行业风险处置工具一起,构成了我国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备付资金池。加上即将出台的《金融稳定法》等法律制度框架,应该讲,我国市场化、法制化的风险处置机制已经初具形态,这对当下和未来金融风险的处置都将提供有力的支持。
笔者认为,根据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的建设要求,金融稳定基金首批资金到位意味着处置层面工具又多了一层保障,但未来仍有两方面工作需要重点推进。
首先,根据金融稳定法的立法宗旨,制度保障是基本底线,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则是执行层面的关键。央行在《金融稳定法起草说明》中曾明确表示,前期处置实践表明,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失效、经营模式粗放,以及部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违法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金,是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也需进一步落实和强化。
近期个别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也凸显中央和地方在金融风险中的权责分工、风险共担机制的重要性。将地方政府纳入到金融稳定的大框架之内,夯实责任、明确分工,亦有利于地方政府自觉减少对金融机构对干预,同时督促其加强对地方企业、金融机构股东的监督。
其次,从存款保险基金过往的运行经验来看,金融风险的处置越早介入效果越好,早期的预防、预警系统建设是为关键。央行2021年金融稳定报告显示,2017年以来,存款保险在金融机构评级体系的基础上,依法探索开展早期纠正,及时将识别的风险通报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分类压实责任,促进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在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存款保险等各方推动下,截至2020年末,已对635家投保机构采取了早期纠正措施,353家机构风险得到初步化解。
这一原则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未来的运行中无疑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笔者认为,未来随着《金融稳定法》的正式落地,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以及完善早期的预防、预警系统建设将在执行层面进一步得到强化,中央、属地和金融监管部门各自的责权会更清晰。
从数据来看,预防、预警体系的建设将是我国现有金融风险处置能力的有力补充。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法规部主任綦相昨日表示,据初步统计二季度末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203.8%,资本充足率14.87%。目前,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24.2%,保持了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整体来看,我国中小银行总体运行平稳,风险可控,个别机构暴露出来的风险问题亦将稳妥有序推进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