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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诉讼纠纷进展情况等 迈威生物答科创板首轮问询

来源:资本邦 作者:墨羽 2021-06-21 1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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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迈威生物股权激励、实控人、特殊权利安排、专利、重大创新药创制、核心技术、市场空间、关联交易、诉讼等25个问题。

(原标题:说明诉讼纠纷进展情况等 迈威生物答科创板首轮问询)

近日,资本邦了解到,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迈威生物”)回复科创板IPO首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公司股权激励、实控人、特殊权利安排、专利、重大创新药创制、核心技术、市场空间、关联交易、诉讼等25个问题。

具体看来,关于专利,根据申报材料,公司已取得18项境内发明专利授权和4项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其中与在研品种相关的发明专利8项。18项境内发明专利中,有6项为继受取得;有10项为最近两年内申请。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18项境内发明专利授权和4项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对应关系,是否为相同技术在境内外分别申请专利,与在研品种相关的8项发明专利的具体对应情况,除该8项专利外,其余专利的具体用途和发挥的作用,若与发行人核心技术或在研产品不相关,请予以删除或提示;(2)上述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情况,是否仍在发行人处任职,若存在离职情况,说明对发行人研发能力和经营的影响情况;(3)继受取得专利的来源情况,专利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较多专利为最近两年内申请的原因及合理性;(4)发行人是否已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所有专利,专利权属是否存在瑕疵,使用上述专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5)结合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在同行业公司和科研院所等的任职履历与职务发明情况、上述人员与之前任职机构之间存在的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等情形,说明上述人员在发行人处任职是否违反其与之前任职机构间的协议,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迈威生物回复,相关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共44人,其中境内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共计34人,为/曾为发行人员工;2021年4月27日取得的美国发明专利共有10名发明人,均为发行人ADC药物研发合作方上海药物所的工作人员,不在发行人处任职。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上述34名发行人所属员工中仍有22人在公司任职,其余12人已从公司离职。

上述离职员工主要为泰康生物之前员工,离职时间较早,相关岗位均有可替代人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研发人员总数分别为258人、282人、420人,呈稳定增长趋势,公司具备完善的研发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具备持续研发创新的能力,研发项目均正常开展,上述人员离职不会对公司研发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网址:cpquery.cnip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wenshu.court.gov.cn),截至本问询函回复签署日,上述发行人继受取得的专利已完成相应的权利人变更程序,专利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签署日,发行人已取得授权的境内外专利权共44项(其中境内专利39项,境外专利5项),上述已获得授权的专利中于2019年后提交申请的共31项(均为境内专利)。发行人较多专利为最近两年内申请的主要原因如下:

(1)发行人对子公司知识产权的逐步梳理与整合

发行人成立前,各子公司均各自组织并承担研发工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尚未形成统一的专利申请和保护制度,在专利申请及知识产权布局方面未形成统一的管理与规划。

发行人成立后,设立了知识产权部并建立了专利申请和保护制度,由长期从事专利事务的专业人才负责专利申请和保护制度的执行,通过专利申请策略的制定,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对核心技术及通过核心技术获取的新技术、新成果有序开展专利申请,从而对技术平台包含的核心技术及所获得的成果以专利形式实施保护。同时,随着对各子公司的资源整合,知识产权部与各子公司研发部门紧密沟通协作,建立了体系化的专利申请和保护制度,对各子公司历史上已形成的各项技术成果重新进行了梳理,就其中满足专利权申请条件的技术成果组织申报专利,并于最近两年内陆续获得专利授权。

(2)发行人平台技术的逐步完善

发行人成立后,设立了项目管理部对发行人的研发项目进行统筹管理,随着对各子公司资源的整合,研发活动在项目管理部的统一管理下有序开展,项目的立项、药物发现及评价、临床前研究药学部分、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以及临床试验的策略、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等核心阶段的工作由公司部门或子公司根据技术特色和能力承担,并形成了包含分子发现与成药性研究、工艺开发与质量研究和生产转化等相关体系,其中分子发现与成药性研究体系建立了自动化高通量杂交瘤抗体新分子发现平台、高效B淋巴细胞筛选平台、双特异性/双功能抗体开发平台、ADC药物开发平台、PEG修饰技术平台等五项技术平台,随之产生了一批满足专利权申请条件的技术成果,并于最近两年内陆续提交专利申请或获得专利授权。

(3)在研项目陆续取得阶段性的进展

在发行人设立后,随着五项技术平台的不断成熟,在发行人的统筹下原有项目研发效率不断提升,同时,发行人还选择了一批有代表性的新项目进行立项并开展研发,均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

随着项目阶段的不断推进,最近两年内出现了一批满足专利权申请条件的技术成果。

综上,发行人较多专利为最近两年内申请,主要系因发行人在主体设立后逐步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平台技术,且在研项目不断取得阶段性进展,产生了较多满足专利权申请条件的技术成果,具有合理性。

对于发行人所持有的上述境内发明专利,经查阅相关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费用缴纳凭证、对发行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与分析网站检索了相关的专利信息及法律状态,并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问询函回复签署之日,发行人拥有上述境内发明专利的所有权,权属不存在瑕疵,亦不存在权属纠纷,发行人使用该等专利合法合规。

对于发行人所持有的上述境外发明专利,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专利证书、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专利检索报告,截至本问询函回复签署日,发行人已合法取得境外专利,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其已有专利相关的争议纠纷。截至本问询函回复签署日,发行人作为专利权人已取得了其核心产品所需的各项专利,不存在侵犯其他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主要专利来自其他第三方授权的情况。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的检索结果,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为上述专利经登记的权利人,取得的上述专利的权属清晰,不存在瑕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年费缴纳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相关专利权后,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年费等并合法合规使用,相关专利权的使用不存在争议或纠纷。综上所述,发行人已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所有专利,专利权属不存在瑕疵,使用专利合法合规,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关于诉讼,根据招股说明书,目前,发行人存在一起诉讼,为发行人与财谱科技的中介服务合同纠纷。2021年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同意财谱科技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发行人在浦发银行上海虹桥支行存放的299.97万元银行存款。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件已获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公司与财谱科技合同纠纷具体情况,所涉及投资方的投资情况,公司与投资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与投资方是否存在对赌或其他利益安排;(2)目前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预计结案时间;(3)财谱科技提请停止销售及赔偿金额的依据和理由,发行人目前作出的“迈威生物败诉并赔付佣金与违约金的可能性较低”的依据。

迈威生物回复,2019年8月28日,发行人与财谱科技签署《服务协议》,约定:由发行人委托财谱科技提供专业融资中介服务,向发行人推荐潜在股权投资方并协助发行人与其推荐的股权投资方沟通并完成投资,佣金为财谱科技推荐的投资方实际向发行人支付的投资款的2%。

《服务协议》签订后,财谱科技向发行人推荐了数家机构,其中包括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投资”)、高能资本有限公司等。最终,其推荐的高能资本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宁波高灵为实际投资主体,于2020年3月12日与发行人签署了《增资协议》等相关投资文件,并于2020年3月31日完成工商变更备案。2020年4月,发行人与财谱科技就上述情况签署了确认文件,并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向其支付了100万元佣金。

2020年12月27日,财谱科技与发行人取得联系,认为最终参与发行人融资的投资方中,除已结算的宁波高灵外,安徽和壮、北京瑞丰也为经其推荐后参与的发行人融资的投资方,要求发行人另行支付安徽和壮、北京瑞丰投资所对应的佣金。

经与安徽和壮、北京瑞丰确认,发行人认为安徽和壮、北京瑞丰并非经财谱科技推荐而参与发行人融资,故发行人拒绝了财谱科技支付佣金的要求。

2021年2月5日,财谱科技就上述纠纷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发行人支付安徽和壮、北京瑞丰参与发行人融资所涉及的财务顾问费2,999,700.00元及违约金83,391.66元。

本案中所涉及的投资方为发行人股东安徽和壮、北京瑞丰,其均参与了迈威有限于2020年3月进行的融资。

根据安徽和壮、北京瑞丰出具的说明确认,安徽和壮、北京瑞丰系通过自身渠道获悉迈威生物融资项目,未从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处获得任何相关信息,未从财谱科技处获得就迈威生物融资项目的任何形式的中介服务,与发行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本问询函回复签署日,发行人与投资方不存在对赌或其他利益安排。

上述诉讼已经完成首次开庭及证据交换,财谱科技于2021年4月11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调查取证申请及《原告当事人陈述》。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向发行人发出的《传票》[(2021)沪0115民初18784号],本案将于2021年6月22日第二次开庭审理。经本案代理律师确认,预计结案时间为2021年第三季度。

1、财谱科技提请赔偿的依据及理由

(1)《服务协议》第2.1条约定:发行人与财谱科技所推荐的股权投资方(或该股权投资方股东、或该股权投资方法律上存在股权关系的关联机构),无论何种形式与被告达成实际成交,均应按约支付佣金;

(2)方正证券投资为财谱科技推荐的投资方,而安徽和壮的基金管理人为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和生”),方正和生与方正证券投资均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证券代码:601901.SH)的子公司,因此方正证券投资与安徽和壮为“具有股权关系的关联机构”;

(3)北京瑞丰的股东为华新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世纪”),华新世纪同时也是安徽和壮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北京瑞丰可从安徽和壮处了解迈威生物融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并据此参与了发行人的融资。

根据上述情况,财谱科技认为,虽财谱科技所推荐的投资人方正证券投资未直接投资发行人,但发行人本轮投资人中的安徽和壮及北京瑞丰实际为与方正证券投资“具有股权关系的关联机构”或系通过关联关系获得了迈威生物融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并最终参与该轮投资,因此发行人应按《服务协议》第2.1条约定向其支付相应佣金。

根据发行人在本案中委托的代理律师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答辩意见》等相关文件,认定“迈威生物败诉并赔付佣金与违约金的可能性较低”的主要依据如下:

(1)发行人与安徽和壮、北京瑞丰订立投资合同与财谱科技无关

根据安徽和壮及方正和生、北京瑞丰及华新世纪出具的《情况说明》,其系通过自身渠道和资源获悉迈威生物融资项目,未从方正证券投资处获得任何相关信息,从未接受过财谱科技提供的任何形式的中介服务。

(2)《服务协议》中对股权投资方关联性的解释应符合订约目的和公平原则

方正证券投资对安徽和壮并无控股关系,无法对安徽和壮进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并促使安徽和壮与被告订立合同,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关于证券公司做好利益冲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方正证券发布的《防范与方正投资利益冲突实施指引》《防范与方正和生利益冲突实施指引》可知,方正证券投资及方正和生共同的股东方正证券作为证券公司应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其与方正证券投资、方正和生亦分别建立了严格的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信息隔离机制,可以有效防范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利益输送及敏感信息泄露。

此外,北京瑞丰与方正证券投资无任何股权关系。北京瑞丰股东华新世纪仅为安徽和壮之有限合伙人,不具备决定安徽和壮对外投资事宜的决策权,且与方正证券投资不构成关联关系。

(3)发行人已履行其通知义务

安徽和壮、北京瑞丰与财谱科技推荐的宁波高灵均于2020年3月签署《增资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后发行人又向其发送了迈威生物融资相关新闻,财谱科技应当知晓安徽和壮、北京瑞丰参与发行人融资的相关事宜。

在此基础上,财谱科技仍向发行人提供了其签署的《确认单》,并在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发出的《账户结余询证函》中,确认除已收到发行人向其支付的中介报酬100万元(该报酬系原告引荐高能资本或其指定投资方与被告订立合同所应获得的对价)外,不存在其他说明事项。

根据《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发行人已适当履行了其应尽的通知义务,不存在违反相关约定的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答辩意见》等相关文件,发行人认为本案败诉并赔付佣金与违约金的可能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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