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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以来28位银行保险高管被监管否定任职资格 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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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3月以来28位银行保险高管被监管否定任职资格 发生了什么?)

5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自7月1日起施行,着重加强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同时,在“董监高”准入上,银保监会也持续实行严格把控,对于不符合履职条件的...

银保监会官网15日公告显示,因不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及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奎屯市北京西路支行拟任行长夏春玲任职资格被否。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发现,这是3月以来,第28位任职资格未获核准的银行保险机构高管。

5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着重加强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同时,在“董监高”准入上,银保监会也持续实行严格把控,对于不符合履职条件的拟任人员,坚决不予通过。

能力不足是主因

28位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中,有18位任职资格被否的原因是能力不足。

以6月1日山西银保监局公告为例,因不符合《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任职条件,恒丰保险经纪公司山西分公司拟任主要负责人王湖的任职资格未被核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任职人员需具备(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四个条件,主要考察拟任人员的履职能力。

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老河口支公司拟任副经理丁建坤、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宜城支公司拟任经理江中华等也因不具备履职必备的经营管理能力,任职资格被否。

主要涉及规定有上述《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除能力不足外,履职回避、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个人债务未清偿也是部分拟任人员任职资格被否的原因。韩亚银行西安分行拟任行长弋剑,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拟任总经理于勇,望江农商银行拟任独立董事姜凌,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支公司拟任副经理王新刚都因此任职资格未获核准。

此外,招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拟任副行长刘向东,和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拟任副主任孟兆东,都因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任职资格未获核准。

考察谈话取代任职资格考试

值得注意的是,近三个月,共有3位银行保险机构高管因考察谈话不合格任职资格被否,分别是合众人寿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阳曲支公司拟任副经理薛建鑫,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拟任董事李玉宏,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乡县支行拟任副行长郭庆刚。那么,考察谈话从何而来,又主要考察什么呢?

2020年12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从2021年2月1日起,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此前,银行业保险业“董监高”任职资格考试,是许多高管晋升的难关。据统计,2020年内任职资格被否的94位银行业高管中,有40人因为任职考试未通过资格被否,另有2人未参加考试,资格被否。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银保监会公告,在上述40位因未通过考试而任职资格被否的银行高管中,共有21位多次参考(包括补考)均未通过。《通知》补充,取消考试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核准工作中应通过审核申请材料、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是否具备履职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在此基础上,北京银保监局4月印发《北京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暂行办法》。据其第十条,考察谈话应根据拟任高管人员的申请材料、拟任职务级别和岗位特点,及拟任职机构的机构类型、风险状况,科学合理确定谈话内容重点,全面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并对拟任高管人员就廉洁从业及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可见,任职资格考试取消后,考察谈话接过审批“接力棒”,任职资格批准并未放宽标准。

(作者:辛继召,郎舒婷 编辑: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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