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翱捷科技答科创板二轮19问:未决诉讼、小米长江等被关注)
6月11日,资本邦了解到,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翱捷科技”)回复科创板二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科创板二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公司控制权、未决诉讼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阿里网络与客户S、小米长江、股份支付、研发费用、采购和供应商、成本和毛利率、无形资产减值等19个问题。
具体看来,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公司成立至今董事会和高管的人员构成情况,董事会席位的归属及人员的委派提名情况,三会运行和历次表决结果,结合上述情况及实际控制人委派、提名董事的比例,区分公司股改以前及股改以后,说明实际控制人是否能控制董事会及公司的经营管理,阿里网络是否对发行人的董事会决策与经营管理存在重大影响,是否控制发行人,若否,发行人是否无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2)请提交阿里网络入股时的协议文本,说明阿里网络入股时各项协议安排的具体内容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影响,该等协议安排在其入股后的触发和履行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业务开展,是否影响戴保家的控制权。
同时(3)要求发行人说明历次《合资经营协议》《公司章程》文本中涉及对于戴保家的一致行动人主体及范围、实际控制人身份的保障机制等控制权及一致行动相关事项的具体条款,相关条款工商备案或由各股东签署后存档留证的时间,该等文件是否真实反映了签署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否足以证明戴保家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并提供上述文本;(4)股改及《合资经营协议》《公司章程》变更后,各股东是否仍认可戴保家的实际控制权,主要股东签署《关于不谋求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的具体内容、期限,是否能保障可预见时间内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并提供承诺函文本;(5)《合资经营协议》《公司章程》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具体内容,终止的具体情况,发行人目前是否存在影响股东权利同等保护的条款,相关条款是否影响控制权,结合《审核问答(二)》第10条的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翱捷科技回复,(1)阿里网络对公司的董事会决策与经营管理不存在重大影响,不控制公司对于公司的董事会决策事宜,根据翱捷科技有限及公司历次生效并实施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在有限公司阶段,董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作出有效决议,董事会作出决议最低需由全体出席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在股份公司阶段,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阿里网络自入股后,公司的董事会人数始终不低于7人,阿里网络向公司的董事会仅委派/提名1名董事,均未超过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其委派/提名的董事未在董事会中提出议案,并对历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票同意。因此,阿里网络委派/提名的董事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职权履行职责,不存在对董事会的重大影响作用。
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宜,阿里网络未向公司提名/委派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管理层人员,未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存在重大影响。
根据实际控制人戴保家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公司最高表决权比例的实际情况及公司股东大会的决策机制,阿里网络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不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并且,公司的生产经营独立于阿里网络,对其不存在重大依赖。
阿里网络已出具《关于不谋求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对其自入股时起未谋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予以确认。
此外,阿里网络已出具《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因此,阿里网络对公司的董事会决策与经营管理不存在重大影响,不控制公司。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戴保家
①戴保家对公司经营决策具有控制作用
戴保家自翱捷科技有限成立时起一直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创建了公司的研发、运营、销售等经营管理体系,全面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公司的战略、研发、生产、销售、财务等经营活动实际均由戴保家为核心的经营管理团队负责。
②戴保家始终保持最高的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比例
最近2年来,戴保家直接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最高的股权比例,并且,在股改以前及股改以后,戴保家均为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能够控制董事会及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戴保家始终保持最高的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比例。
③戴保家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具有控制作用及重大影响
最近2年来,戴保家始终为委派/提名董事比例最高的股东,翱捷科技有限董事会均由戴保家召集和主持,相关董事会议案均由戴保家提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于董事会决策范围内的重大决策事项均审议通过,不存在无法形成有效董事会决议的情形。并且,戴保家作为公司可实际支配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决议形成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戴保家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具有控制作用及重大影响。
④各股东均认可戴保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历次《合资经营协议》《公司章程》的规定,各股东均自始认可戴保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且,不存在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委派/提名超过1名董事的情形,各股东均未向公司委派管理人员而参与日常经营决策。戴保家实际支配发行人24.36%的表决权,此外,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达40.82%的主要股东均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对其自入股时起未谋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予以确认。
⑤戴保家始终履行并承担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报告期内,戴保家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历次引入投资人的增资事宜、发行人运营初期资金需求、全员持股的员工股权激励及发行人的未决诉讼及专利无效宣告事项中,均以个人名义承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际提供资金支持、切实推动股权激励的落实并以个人资金承担员工持股出资差额等,始终履行并承担了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因此,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戴保家。
自翱捷科技有限设立之日至今,戴保家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具有实际控制作用,并始终履行和承担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最近2年内,戴保家始终保持最高表决权比例并提名最多董事人数,能够控制董事会及公司的经营管理。且在其控制下,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戴保家对公司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具有控制作用及重大影响。
最近2年内,各股东均通过历次合资经营协议、公司章程对戴保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予以确认。
并且,戴保家始终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控制最高表决权比例的历史情况真实、有效。戴保家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在入股后,进一步提升了戴保家支配的表决权比例,巩固了戴保家的实际控制作用,一致行动人的变动未影响戴保家作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决策、公司治理的各项控制作用,且未影响戴保家仍然保持支配公司最高表决权比例的状态。
此外,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达40.82%的主要股东均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认可戴保家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对其自入股时起未谋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予以确认,并承诺不谋求对公司的控制权。
因此,戴保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作用稳定,公司最近2年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戴保家,没有发生变化。
此外,阿里网络入股时各项协议安排的具体内容并未触发和履行,不影响发行人的业务开展,不影响戴保家的控制权。
关于未决诉讼,根据首轮回复及发行人提交的专项核查报告:(1)2020年8月发行人因侵害技术秘密纠纷起诉上海移芯、刘石等被告,审核期间对方提出反诉;(2)发行人申报后,展讯通信、展讯公司提起多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截至目前涉诉产品包括ASR3601及WiFi芯片产品,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被告一湛振波原任职于展讯公司,离职后入职发行人,在展讯公司期间参与研发、专利管理等工作。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涉诉技术方案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内容、技术来源、研发过程、在ASR3601及WiFi芯片产品中发挥的作用、是否为核心或必不可少的技术方案;(2)列表说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与发行人核心技术、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技术特征的比对分析,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分析,进一步论证发行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存在侵犯展讯或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所涉技术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并请提供结论合理性的客观依据,是否存在外部证据;(3)发行人报告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使用上述涉诉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可能使用到上述涉诉专利的产品名称、收入及毛利金额、占比,相关产品目前的库存情况等;诉讼涉及产品的范围确定依据,并进一步量化分析专利诉讼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涉及产品占比情况及重要程度,是否为未来业务进一步发展的核心产品;涉诉产品的替代技术方案或迭代产品的成熟程度,迭代是否牵涉涉诉专利的使用,是否能满足客户需求。
同时要求说明:(4)除涉诉产品外,发行人其他产品及在研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可能应用涉案专利技术,是否存在目前已发生或可预见的专利侵权纠纷或其他潜在侵权纠纷;(5)依据销售合同的约定,发行人产品如侵犯他人专利或商业秘密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负违约责任,是否存在客户对发行人主张权利的情形;(6)结合前述事项,并对照原告的诉讼请求,进一步合理测算专利诉讼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影响;并结合发行人知识产权纠纷的情况,说明相关诉讼是否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所认定的故意专利侵权情形,是否需要按照惩罚性赔偿的要求测算不利诉讼结果的影响;(7)原任职于展讯公司的湛振波与原任职单位是否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如有,是否影响其在发行人处进行研发工作;湛振波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除涉案专利外是否申请其他知识产权,如有,是否可能被认定为任职原单位时的职务成果。
翱捷科技回复,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涉诉的产品为ASR3601及WiFi芯片产品,均是2019年推出并实现销售的产品,相关情况如下:
2020年9月30日,ASR3601存货余额不超过期末净资产的6%,WiFi芯片产品存货余额不超过期末净资产的3%。ASR3601的存货完全可以仅在非双卡双待的终端上使用,即使败诉的极端情况下也能实现销售;在涉诉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的情况下,WiFi芯片产品有理由取得标准必要专利授权,从而继续销售。
(1)ASR3601芯片相关诉讼涉及产品的范围
关于天津案、长沙案、深圳案、天津185号案四案的涉诉产品为发行人的ASR3601芯片产品。
诉讼涉及产品的范围确定依据为原告提供的诉讼材料,明确指向发行人的ASR3601芯片产品,不涉及其他型号的产品。
(2)WiFi芯片相关诉讼涉及产品的范围
关于上海案,涉诉产品为ASR550X系列WiFi芯片。
诉讼涉及产品的范围确定依据为原告提供的诉讼材料,明确指向发行人的ASR550X系列芯片。发行人报告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中,除该芯片外的其他产品均不涉及WiFi行业标准802.11n的规定。
ASR3601仅为蜂窝基带通信芯片已大批量销售中的一款,其运用了发行人自Marvell承接并持续研发的双卡双待技术、LTE语音通话技术,发行人并未使用涉诉专利。发行人方案中并未采用长沙案、天津案、深圳案、天津185号案所涉及专利的权利主张,因此涉诉专利的权利主张在ASR3601芯片产品中的作用和技术贡献度为0。发行人小批量送样的产品中尽管包含了ASR3601的升级产品,但产品及技术的迭代不涉及涉诉专利的使用,ASR3601并非5G芯片,故并非为发行人未来进一步发展的核心产品,发行人的产品布局能满足客户需求。
ASR550X系列芯片产品为发行人非蜂窝物联网芯片中的一款。发行人取得CEVA授权的基础上开发符合行业标准的WiFi产品,由于涉诉专利的特征指标与行业标准高度重合,发行人未来的WiFi产品中支持WiFi4通信的产品仍会涉及涉诉专利的特征指标。因此,在涉诉专利构成标准必要专利的情况下,原告应当按照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将该技术许可发行人使用,发行人有理由在合理对价下继续开发产品。
综上所述,发行人产品布局丰富,研发中、已流片、已经小批送样、已大批量销售各阶段均有产品覆盖。蜂窝迭代产品不涉及涉诉专利,WiFi产品有理由取得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继续开发,发行人的产品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
发行人针对现有产品不断优化,并推出更多应用领域的全新产品,形成了良好产品布局。发行人蜂窝领域产品储备包括5G通信芯片、运用基带射频一体化的Cat4基带芯片等多款产品,非蜂窝领域产品储备包括WiFi6芯片、低功耗蓝牙芯片、RTK高精度定位导航芯片等,AI领域产品储备包括IPC芯片等。良好的产品储备为发行人收入持续增长提供了产品基础。
就被控侵权产品ASR3601芯片而言,其属于发行人已大批量销售的移动智能终端芯片,发行人ASR3601芯片并未使用涉诉专利,其他相关产品均未使用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未收到其他专利侵权纠纷的警告、通知。就高集成度WiFi芯片涉及的原告专利而言,发行人目前已有及在研的支持WiFi4(802.11n)的WiFi芯片涉及涉案专利。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作为被告的专利侵权纠纷均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文件申报后发生,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指向性。
发行人作为一家高速发展的通信芯片企业,凭借持续创新的研发能力、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深厚的自有技术积累有足够的能力在上述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合公司技术的形成路线和具体的产品开发活动,并结合现有专利诉讼案件的实际进展,未来若遇到其他恶意诉讼纠纷,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