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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专利有效!南微医学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来源:资本邦 作者:墨羽 2021-05-24 11: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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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决定公司拥有的发明专利“一种止血夹”(专利号:201410222753.7)在2020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基础上维持有效,因此,本次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原标题:维持专利有效!南微医学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5月24日,资本邦了解到,科创板公司南微医学(688029.SH)发布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4978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诸暨市鹏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鹏天”)提出的有关公司所持有的“一种止血夹”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

2020年8月19日,无效宣告请求人诸暨鹏天以公司“一种止血夹”(专利号:201410222753.7)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审查,公司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无效宣告请求人:诸暨市鹏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专利:公司拥有的“一种止血夹”(专利号:201410222753.7)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上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后,对无效宣告请求人的理由不予支持,认为涉及专利的权利要求1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因此作出如下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20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基础上维持201410222753.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20年7月,因诸暨鹏天(即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人)相关产品涉嫌侵害公司的发明专利“一种止血夹”(专利号:201410222753.7),公司对诸暨鹏天发起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制造及销售并销毁相关侵权产品,同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2020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在审理中。

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决定公司拥有的发明专利“一种止血夹”(专利号:201410222753.7)在2020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基础上维持有效,因此,本次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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