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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瑞丽因剩余货款逾期支付被诉 埃夫特: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来源:资本邦 作者:墨羽 2021-05-13 11: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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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夫特已向法院申请4500万元财产保全。根据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意见,若公司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北汽瑞丽公司支付相应款项,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原标题:北汽瑞丽因剩余货款逾期支付被诉 埃夫特: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5月13日,资本邦了解到,科创板公司埃夫特(688165.SH)发布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因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智能化示范生产线一期设备项目以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智能化示范生产线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未按约终验,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对合同剩余货款逾期支付,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5月11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云31民初19号)。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原告经招投标程序,中标被告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智能化示范生产线一期项目。2016年3月,双方签署《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一期)(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示范生产线一期设备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V2合同”),2016年7月16日,双方签署《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一期)(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示范生产线一期设备技术协议》。

2017年8月,因被告生产线工艺调整(生产线由原生产V2产品调整至V2、V8产品混产),双方签订《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一期)(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示范生产线改造(新增V8车型)项目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V8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约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因被告迟延支付合同款项导致项目中止。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云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应当支付V2合同项下至安装完成时、V8合同项下至发货时应付合同价款。2019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履行了该协议。随后案涉项目于2019年重启并于2019年12月17日完成整体安装,但因被告生产计划调整,项目终验收未能按约进行。原告于2020年4月18日、8月6日、8月12日、8月19日、10月27日多次向被告发函要求启动并确认终验收合格,被告一直以产品未确定为由拒绝进行终验。

原告认为,案涉项目于2019年12月安装完成并经被告签署完工确认单,然被告以各种理由迟延履行合同,导致该项目在距今长达一年半的时间中始终未能进行终验收,该行为应视为被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故自原告2020年4月18日正式催告验收之日起,即应当视为项目终验收已经合格,此后开始计算质保期至2021年4月17日止。至原告起诉之日,案涉项目全部合同价款均已满足付款条件。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一期)(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示范生产线一期设备总承包合同》项下合同价款人民币31,203,28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31,203,2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一期)(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示范生产线改造(新增V8车型)项目总承包合同》项下合同价款人民币12,140,256.4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2,140,256.4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已知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公司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而北汽瑞丽公司拒绝依约进行项目终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之规定,争议合同价款的付款条件业已成就。在不存在其他重大未知事实或相反证据的前提下,若公司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北汽瑞丽公司支付相应款项,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公司已向法院申请4500万元财产保全。根据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意见,若公司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北汽瑞丽公司支付相应款项,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败诉,公司将承担本次案件的诉讼费用,并且存在无法收回上述剩余合同价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风险,会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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