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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回应ST康美特别代表人诉讼:资本市场标志性事件 践行违法违规“零容忍”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杨坪 2021-04-16 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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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证监会回应ST康美特别代表人诉讼:资本市场标志性事件 践行违法违规“零容忍”)

康美药业成为A股受理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企业。

4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发布公告,宣布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并发布了权利登记公告。

同日,证监会就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问题答记者问。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这也是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要求的具体实践。国务院金融委多次会议指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的‘毒瘤’,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及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发展,必须从严从快从重打击。”

ST康美被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2020年5月15日,康美药业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因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

2020年12月31日,广州中院受理了11名投资者共同起诉康美药业及21名时任董监高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随后,2021年3月26日,投服中心也发布说明开始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4月16日,广州中院发布公告,宣布康美药业民事赔偿案适用特别代表人程序审理案件,集体诉讼制度从纸面正式落地。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使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五大特征

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也指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这一方式有着五方面的典型特征,可帮助中小投资者实现方便、高效、低成本等维权。

一是赋予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机构诉讼代表人资格。上述规定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基于投资者的授权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且必须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才能从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而未赋予社会律师等其他主体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权利。这是与其他国家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能够有效避免其他主体因利益驱动可能导致的滥诉问题。

二是规定了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可以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进行登记,而无需投资者向法院证明自己具有权利人身份并向法院进行登记,这样能够大大减轻投资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负担和成本。

三是坚持公益化、科技化,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除为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即便败诉需要承担诉讼费用,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形申请减免;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免于提供担保。同时,我国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便利,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投资者少跑腿”。

四是注重诉讼程序的可防可控。在程序启动方面,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要获得50名以上的权利人授权,才能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并明确法院对是否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等享有裁决权;在代表权运行机制方面,规定了代表人行使特别授权必须在法院监督下进行的制度安排,充分保障投资者的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和退出权等。

五是加强多元解纷机制的运用,形成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立体化格局。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功能,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调解。

(作者:杨坪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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