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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启动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A股首例证券集体诉讼“破冰”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杨坪 2021-04-16 2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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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州中院启动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A股首例证券集体诉讼“破冰”)

新《证券法》落地一周年后,A股首例集体诉讼拉开序幕。

4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发布公告,宣布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并发布了权利登记公告。同日,证监会就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问题答记者问。

在业内人士看来, 此次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首次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审理,开创了我国证券史之先例,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标志性事件,对证券投资者维权意义重大。

“投资者保护机构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获取数据信息,可以一次性直接解决取证、举证和质证,通过利用程序核算投资者损失,能快速核算赔偿金额,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有利于克服受害投资者人数众多、每人受损金额不大的诉讼动力不足问题;设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等配套措施,简化了投资者诉讼参与程序,极大程度地降低受损害的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的门槛,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小额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副教授于孝建指出。

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

历经4个月,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作为中国版集体诉讼首案正式启动。

2020年5月15日,康美药业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因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元,康美药业及相关责任人受到证监会处罚。

彼时,新《证券法》已正式施行两个多月,证券民事赔偿集体诉讼制度也已确立,随后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迅速跟进,细化了相关配套内容和重要操作流程。

在因造假而被立案调查前,ST康美(即康美药业,现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市值最高时曾达1300多亿元,为市场关注的千亿市值白马股,但截至4月15日,ST康美市值仅有101亿元。

截至2020年9月30日,ST康美A股股东户数仍高达15.91万户,其中不乏五矿国际信托、前海重明万方、中金公司、鲲鹏资本等知名机构。

2020年12月31日,广州中院受理了11名投资者共同起诉康美药业及21名时任董监高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随后,2021年3月26日,投服中心也发布说明开始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4月16日,广州中院发布公告,宣布康美药业民事赔偿案适用特别代表人程序审理案件,集体诉讼制度从纸面正式落地。

长期以来,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A股市场生态,随着注册制落地、新《证券法》实施、《刑法》修订,增加证券违法行为犯罪成本,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已是大势所趋。

在业内人士看来,启动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将有利于一揽子化解矛盾纠纷,落实投资者保护工作,同时对市场形成威慑。

“特别代表人证券诉讼制度大大方便了投资者维权、有利于提高维权效率,公平、快速的解决纠纷,避免社会群体事件,”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建欣指出,“康美药业案件作为我国第一起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处理的证券诉讼案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是我国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尝试与探索,对我国证券市场具有深远的影响,对证券投资者维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集体诉讼不代表均能得到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特别代表人诉讼虽然降低了诉讼门槛,简化了诉讼流程,但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到,并非所有受损投资者都能获得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需要首先确定适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投资损失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个案中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裁定适格投资者范围。同时,因投资者损失的诱因复杂,在具体裁判投资者损失时,还需要考虑系统性风险因素等。

这也就意味着,并非所有投资者均满足索赔资格,也不是投资者的所有投资损失都会获得赔偿。

另一方面,能否最终获得赔偿,还与被起诉人的偿付能力存在很大关系。

根据ST康美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面临严重的经营财务危机,大量债务逾期,正在被实施托管,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总负债高达432.01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70.24%。2020年,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商誉、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等计提大额减值,其中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公司期末补充计提或有诉讼费用50,000万元。

“就所了解的案件而言,中小投资者实际获偿的金额还将受限于上市公司的偿付能力,如上市公司没有支付能力,判决支持的索赔金额也可能无法获得赔偿。”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瑜表示。

不过,值得期待的是,在康美药业集体诉讼中,投服中心还将公司的审计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资者实际获赔金额,也凸显了严监管对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威慑力。

此外,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还了解,此次集体诉讼还将充分发挥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作用,形成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立体化格局。

据资深法律界人士介绍:“以往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也可看到投资者与被告达成和解或调解的先例,和解与调解能进一步缩短诉讼周期,有利于定争止纷,实现投资者与被诉上市公司的‘双赢’。”

除集体诉讼外,“示范判决+委托调解”也是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重要形式,其具体机制是法院选择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作出示范判决,后续的同类型案件可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参照示范判决确定的裁判标准,促使双方达到协商一致,通过短平快的调解方式化解大量纠纷。启动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将解决众多受害投资者分散投诉、多头维权带来的问题。这将一揽子解决民事赔偿纠纷,大幅缩短诉讼周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作者:杨坪 编辑:包芳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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