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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普赛斯回复创业板IPO问询,共涉及实控人认定等六问题

来源:资本邦 作者:Ray 2021-04-07 1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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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复创业板IPO问询,共涉及到核心竞争力、实际控制人认定、收入、产品价格、客户及成本等6个问题。

(原标题:百普赛斯回复创业板IPO问询,共涉及实控人认定等六问题)

4月7日,资本邦了解到,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普赛斯”)回复创业板IPO问询,共涉及到核心竞争力、实际控制人认定、收入、产品价格、客户及成本等6个问题。

申报文件显示,2016年12月12日,陈宜顶与苗景赟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日终止;公司认定实际控制人为陈宜顶;2012年2月至今,苗景赟担任公司(及前身百普赛斯有限)副总经理;2020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创业板上市委要求百普赛斯说明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背景和具体内容。

百普赛斯回复表示:

1、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背景和具体内容为提高决策效率并保持控制权稳定,陈宜顶与苗景赟于2016年12月12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协调双方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中的行动,《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陈宜顶能够支配的发行人股权表决权比例达到50%以上。《一致行动协议》对双方保持一致行动的事项、一致行动决策方式及有效期限、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1)自《一致行动协议》生效之日起,协议双方在百普赛斯有限日常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宜决策等诸方面即保持一致行动,对百普赛斯有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在内的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依法行使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及决策权保持一致:1)决定百普赛斯有限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百普赛斯有限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百普赛斯有限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审议百普赛斯有限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百普赛斯有限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6)百普赛斯有限发行公司债券;7)百普赛斯有限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8)修改百普赛斯有限章程;9)百普赛斯有限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10)根据百普赛斯有限章程及相关规定,需要由股东会决定的百普赛斯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11)决定停止经营百普赛斯有限现有业务,或对百普赛斯有限业务的性质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12)《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百普赛斯有限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双方承诺,在股东会对《一致行动协议》上述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行使何种表决权及如何行使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保证不会因双方协商而延误百普赛斯有限相关事项的决策,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会上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3)双方对于百普赛斯有限重大经营事项如果出现意见分歧,以陈宜顶意见为准。

(4)双方承诺,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委托、信托等方式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的表决权委托第三方行使。(5)《一致行动协议》确定之一致行动关系不得为双方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

《一致行动协议》所述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所有条款均为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其他违背本人真实意愿的情形,《一致行动协议》所述的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条款均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不可撤回。

(6)《一致行动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一致行动协议》任何一方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百普赛斯有限股权之日效力终止。若百普赛斯有限发生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或者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行为导致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发生变化以及双方持股形式发生变化(含直接或间接)的,双方届时相应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权/股份的仍视为本条所述“持有百普赛斯有限股权”。

(7)任何一方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应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百普赛斯章程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其违约行为所带来影响。任何一方违约致使《一致行动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创业板上市委要求百普赛斯补充披露未认定苗景赟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和合理性。

百普赛斯回复表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9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实际控制人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

根据陈宜顶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及任职情况、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和表决情况、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及陈宜顶和苗景赟的确认,陈宜顶对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具有重大影响,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挥核心作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陈宜顶,未将一致行动人苗景赟与陈宜顶认定为共同控制人的原因如下:

(1)陈宜顶、苗景赟持有及控制的股权情况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以来,陈宜顶、苗景赟分别持有及控制的百普赛斯有限/发行人股权情况如下:

2016年12月以来,除通过一致行动关系控制的股权外,陈宜顶自身单独直接持有和通过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天津百普赛斯、天津百普嘉乐普通合伙人控制的发行人股权比例始终高于30%且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而发行人其余股东的股权比例较为分散,陈宜顶单独持有和控制的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足以对发行人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董事会任职情况《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陈宜顶已长期担任百普赛斯有限/发行人的执行董事/董事长,通过行使董事职权实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且陈宜顶担任发行人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并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发行人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苗景赟于2020年6月百普赛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当选为发行人董事。

(3)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情况《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陈宜顶已长期担任百普赛斯有限/发行人总经理,全面负责发行人的实际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对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有决策权;苗景赟作为联合创始人,其自2012年入职百普赛斯有限以来作为百普赛斯有限/发行人的核心管理人员之一始终负责产品研发等事项。

(4)苗景赟未曾且将不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根据陈宜顶与苗景赟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对于百普赛斯有限重大经营事项如果出现意见分歧,以陈宜顶意见为准。且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以来,历次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苗景赟在行使表决权时均与陈宜顶保持一致。

根据苗景赟出具的《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其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未曾且将不会谋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未曾且将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签订其他一致行动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未曾且将不会协助或促使其他股东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

综上,发行人将陈宜顶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而非未认定陈宜顶、苗景赟为共同控制符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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