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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回应是否成立雄安国际大宗商品交易所:建议尽量依托现有现货交易场所开展交易

来源:证监会 2021-02-26 1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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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证监会回应是否成立雄安国际大宗商品交易所:建议尽量依托现有现货交易场所开展交易)

证监会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666号提案的答复》。其中,关于有关推动成立中国(雄安)国际大宗商品交易所的建议,证监会表示: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审慎研究批设新的现货交易场所,推动现有现货交易场所撤并整合,严控现货交易场所数量,完善监管制度,保障交易者合法权益,避免脱实向虚和重复建设。此外,河北省内已有多家现货交易场所,建议尽量依托现有现货交易场所开展交易。

以下为全文:

《关于激励央企就配套供应链联合产业集群,促进带动所在地方优化布局,加速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会职责范围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有关积极推动《债权型基金》法律法规起草与实施的建议

投资于标准化债券的债券型基金,是市场上成熟的公募基金品种,《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等已对债券型基金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可投向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基金为债券基金,并对债券基金在内的公募基金的运作管理作出详细规定。

对于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一行两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及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为《资管细则》)等予以了明确规定。例如《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在此基础上,《资管细则》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并对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投资者适当性、投资限额、信息披露、流动性安排等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导精神,积极推进产业链良性发展,创新推出基于优质核心企业信用的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供应链金融ABS)模式。截至2020年5月末,供应链金融ABS累计发行924只,融资金额6141亿元,有效盘活了企业应收账款,提升了资金周转效率,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拓宽供应链金融ABS的行业领域,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供应链金融ABS融资。

二、关于推动建立健全面向全球经国家确权的境内境外商品交割库的建议

对外开放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期货市场坚定不移的发展方向。近年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工作有序开展。原油、铁矿石、PTA、20号胶、低硫燃料油等期货品种陆续作为特定品种向国际投资者开放,境外客户有序参与,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发布实施;期货交易所境外注册和设立办事处稳步推进。我会支持境内期货交易所探索在境外设立交割仓库,优化交割仓库全球布局,提升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影响力,为境内外企业提供更好的风险管理服务。

三、有关推动成立中国(雄安)国际大宗商品交易所的建议

交易场所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必须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前几年,地方交易场所乱象迭出。部分交易场所及相关主体开展违规交易,甚至涉嫌非法期货、诈骗等犯罪活动,危及经济金融秩序,损害群众利益。经过大力整治,交易场所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遗留问题和风险隐患尚未根本化解。目前,地方交易场所总量仍然偏多,“小散弱”问题突出。

为推进交易场所规范发展,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资源禀赋、产业需求、配套条件和监管能力,统筹研究论证各类现货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结构布局和区域分布,审慎研究批设新的现货交易场所,推动现有现货交易场所撤并整合,严控现货交易场所数量,完善监管制度,保障交易者合法权益,避免脱实向虚和重复建设。

此外,河北省内已有多家现货交易场所,建议尽量依托现有现货交易场所开展交易,完善配套设施,形成适度规模和影响力,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来源:证监会)

(编辑:叶映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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