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明确,根据《转板上市指导意见》规定,明确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所持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限售期满后6个月内减持的,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核心技术人员、未盈利企业的限售及减持安排与首发上市公司保持一致。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证发〔2021〕1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审核及上市安排等事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本所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证上〔2021〕23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任务,丰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上市路径,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联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转板办法》)。《转板办法》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2月26日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原标题: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所持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