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8+18”规则出炉 增强市场主体改革获得感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吴少龙 2020-06-13 0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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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规则正式落地!

根据《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于6月12日正式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共计8项主要业务规则及18项配套细则、指引和通知。

未来,深交所将推进改革平稳落地实施,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改革获得感。

“8+18”规则实施

为统筹长远目标和试点的阶段性特征,创业板改革兼顾存量市场特点和新增企业情况,一体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性制度改革,切实做好交易所层面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的起草制定、修订完善工作,涉及首发审核类、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审核类、持续监管类、发行承销类、交易类等五个方面,着力构建体系健全、层次清晰、内容完备的规则体系。

深交所此次集中发布的主要业务规则,包括《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8项;还同步发布18项配套业务细则、指引和通知,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及主要业务规则中相关制度安排。

三方面调整和完善

自公开征求意见以来,深交所共收到近300份反馈意见。针对市场主体反馈意见,最终规则主要从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持续监管类规则和交易类规则三个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

例如,调整上市委会议相关时间安排,将上市委会议通知时间由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改为5个自然日前,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完善红筹企业上市及退市条件,明确上市条件关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标准。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等。提高单笔最高申报数量,限价申报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调整至30万股,市价申报调整至15万股。

明确定位突出特色

为明确创业板定位、突出创业板特色,进一步提升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深交所制定了《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从四个方面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

规定明确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结合以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为主的板块特征,创业板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为更好支持、引导、促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规定明确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行业负面清单中的传统企业,仍可在创业板上市。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规定明确在审企业不适用行业负面清单的规定,进一步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稳定市场预期。

推进改革平稳落地实施

目前,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正式发布实施,廉政体系建设同步推进,审核人员队伍全部配置到位,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同时,全市场技术测试组织、中介机构培训、投资者宣传教育、市场风险评估应对等各项工作正有序开展。

接下来,深交所将推进改革平稳落地实施,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改革获得感。一是有序开展在审企业平移和新申报企业的受理、审核等工作,认真做好衔接安排,平稳高效推进注册制审核。二是抓紧组建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行业咨询专家库、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以及会计、法律专业咨询委员会,做好委员和专家遴选工作。三是持续做好规则解读宣传工作,组织系列培训,发布投教文章,开展投资者教育,加强市场宣传引导,为稳步推进改革营造良好氛围。四是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督促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发行人等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质量。五是积极协调市场各方完成技术改造,组织全市场完成系统联调、业务仿真、全网测试等工作,持续跟踪会员适当性相关系统改造及存量投资者重签风险揭示书情况,全力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启动、顺利实施。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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