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交所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和合约指南)
近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南第1号——信用保护合约》,并就市场关心的问题作了回答。
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
近年来,信用债违约频发,信用风险有所抬升,投资者信心出现了一定缺失,中低评级的创新创业企业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市场分析指出,交易所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推出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有助于打破中低评级企业的融资困境,完善市场信用风险定价机制,拓宽创新创业企业的融资途径。
据了解,深交所前期已联合中国结算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本次发布的《指引》和《指南》作为《试点办法》的配套规则,进一步细化信用保护工具管理要求,明确信用保护合约业务各环节操作流程,有效指导投资者参与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切实推进相关业务常规化开展。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在前期试点办法基础上,从参与者管理、信用保护合约和凭证业务流程、信用事件后续处理机制、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规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另外,试点初期仅推出信用保护合约业务,本次发布的《指南》从操作层面进一步明确信用保护合约业务各环节操作流程,包括业务开展前准备、业务流程、信用事件发生后结算安排、信息披露等,并附有交易确认书模板、信用事件通知书、公共信息通知书和结算通知书参考模版等。信用保护凭证业务相关指南将根据业务推出时间另行发布。
渤海证券研究所分析师李元玮认为,根据交易所公开信息整理,显示试点业务的标的主体均是信用等级较高的民营企业,表明工具重点用于支持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优质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创设机构都是标的债券的主承销商,相当于是以其自身信用为债券进行增信,且债券与工具同时发行,开创了“债券融资+信用保护工具”的新服务模式,有利于向市场释放出积极信号,提升投资者的认购热情,提高发行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这从数据也可得到验证。截至目前,深市已达成信用保护合约交易16笔,合约规模合计1.8亿元,撬动民营企业债务融资规模合计22亿元。前期试点均采用信用保护合约形式,参考实体均为民营企业,合约与参考实体债务同步发行,有效提升了投资者认购的积极性,降低了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取得积极效果。
实行适当性管理
推进业务规范化发展
李元玮表示,信用保护工具的使用有助于投资者对冲标的企业或者标的债务的违约风险,降低违约损失,支持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企业融资,因此建议投资者积极参与具有信用保护工具支持的债券投资。
不过,融资难融资贵的解决是长期持续的过程,需要信用保护工具的支持,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发展值得期待,但仍需加强监管。李元玮强调,信用保护工具的使用目的是管理对冲信用风险,支持企业债券融资,而非过度投机,这就需要健全相关的业务指引,加强业务监管,防范业务发展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对此,深交所对合约的市场参与者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实行分层管理。合约交易双方的投资者适当性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参考实体受保护债务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保持一致。
根据分类管理标准,合约市场参与者分为核心交易商和其他市场参与者。核心交易商可以与所有投资者签订合约,其他市场参与者只能与核心交易商签订合约。拟成为核心交易商的市场参与者需符合一定条件并向深交所备案。对于已取得中国证监会信用衍生品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深交所将直接予以备案。
此外,深交所还提示,市场参与者开展信用保护合约业务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三大事项:一是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使用标准化协议文本,遵守相关风控指标要求。合约交易双方需对于交易确认书内容做出补充约定的,可在“补充条款”中进行说明,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也不得直接修改交易确认书模板。
二是做好各业务环节的报备工作。初期合约业务通过线下开展,交易双方通过线下订立交易确认书,核心交易商应在合约达成后的次一交易日12:00前将交易确认书报备深交所。合约提前终止、发生信用事件、发生重大事项或出现违约等异常情形的,市场参与者也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报备工作。
三是严格遵守参与者管理的各项要求。市场参与者需满足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拟成为核心交易商的市场参与者需事前向深交所进行备案。此外,已备案成为核心交易商的市场参与者可能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从事核心交易商相关业务,并同时报告深交所。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