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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及指南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刘昌源 2019-04-08 0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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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交所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及指南)

深交所近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南第1号——信用保护合约》(下称《指南》),细化信用保护工具管理要求,明确信用保护合约业务各环节操作流程。

此前,深交所于今年1月联合中国结算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此次发布的《指引》和《指南》作为《试点办法》的配套规则,将有效指导投资者参与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推进相关业务常规化开展。

《指引》在《试点办法》的基础上,从参与者管理、信用保护合约和凭证业务流程、信用事件后续处理机制、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规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

具体来看,一是在参与者管理方面,明确了合约核心交易商和凭证创设机构需符合的条件、备案文件要求以及备案流程。二是在合约业务方面,细化合约申报要素、标准保护费率等内容。三是在凭证业务方面,进一步细化凭证创设说明书内容要求、凭证转让申报方式和申报要素、暂停和恢复转让相关安排等内容。四是在信用事件发生后的结算安排方面,进一步明确信用事件决定日的确定方式、结算时间安排、结算通知书内容要求、实物结算金额和现金结算金额的确定方式等内容。五是在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细化交易所信息披露安排、凭证创设信息披露要求、创设机构年度报告内容要求、凭证及合约重大事项披露要求等内容。六是在风险控制方面,进一步细化交易所风险控制和对市场参与者监督管理的相关安排。

《指南》从操作层面进一步明确信用保护合约业务各环节操作流程,包括业务开展前准备、业务流程、信用事件发生后结算安排、信息披露等,并附有交易确认书模板、信用事件通知书、公共信息通知书和结算通知书参考模板等。

信用保护凭证业务相关指南将根据业务推出时间另行发布。

深交所特别提醒,市场参与者开展信用保护合约业务需注意依法合规等事项。一是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使用标准化协议文本,遵守相关风控指标要求。二是做好各业务环节的报备工作,初期合约业务通过线下开展,交易双方通过线下订立交易确认书,核心交易商应在合约达成后的次一交易日12时前将交易确认书报备深交所。三是严格遵守参与者管理的各项要求,市场参与者需满足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拟成为核心交易商的市场参与者需事前向深交所进行备案。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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