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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限制较严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黄莹颖 2013-07-04 0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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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半年,香港已成为内地企业IPO融资的主渠道。业内人士认为,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好处显而易见,比如较低的融资成本、相对便利的融资环境等。对于股权质押融资方式,由于香港上市公司都是全流通,在具体操作细节上要求较为严格。

港交所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在香港主板及创业板上市企业共有1547家,其中721家为内地企业,占总数的46.6%,占总市值的57%,占全年股本证券交易总额的70%。内地企业过去数年的赴港上市热潮,已经把香港变成了内地公司融资的主战场之一。

赴港上市的好处显而易见,比如较低的融资成本、相对便利的融资环境等。统计显示,从去年4月至今,在香港资本市场,已有六家壳公司被包括万达、万科、招商地产等在内的房企收购。

香港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要求较严。根据相关规定,为防止操纵市场行为,对购买优先股的发起人设定了一定的转让限制,即发起人须自发行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通常为六个月,方允许出售部分股份(通常以15%计),以此逐步累积,直至完全可以出售。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港交所主板上市规定,控股股东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得将其实际拥有的股票出售或抵押。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任何人士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以上的需要披露权益,向上市公司及港交所发出披露权益通知书。也就是说,所质押股票超过上市公司股票的5%或以上时,出质人应当提交披露权益通知书。

由于全流通,其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特点。一是质权人必须委托香港本地证券经纪机构对所质押股票办理过户手续,以出卖股票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二是出售股票必须通过港交所进行,而不得使用折价、拍卖等方式。

具体质押股票价值的问题则有一个行业的惯例,一般以股权质押合同签约前若干时期作为基准价格,并按照50%的质押率进行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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