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德斌 报道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之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于前日正式颁布。并购界人士认为,在严格监管的同时,为上市公司并购行为创造更为宽松的氛围、鼓励上市公司并购的意图,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正式稿中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切实才会可行
与2002年出台的旧版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最近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正式稿一个明显的进步,是在对上市公司并购行为的监管方面更加贴近实际。
为防止恶意收购,征求意见稿曾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不得改选董事。”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这一规定受到了许多业界人士的质疑,认为有矫枉过正之嫌。在正式稿中,相关规定被修改为,“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业内人士表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的规定显然更切合实际,也更具可操作性。
联合证券并购与私募融资总部总监刘晓丹表示,就对并购行为的监管思路而言,新《办法》正式稿是对2002年版《办法》以及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一个综合和提高。2002年版《办法》在信息披露方面,按照收购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来划分,分别提出不同要求,比如超过5%要举牌,超过20%要进行详细信息披露,超过30%要履行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等;征求意见稿要求,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时,都要按规定进行详细信息披露。
新《办法》正式稿则要求,当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时,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5%—20%之间,还需披露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营造宽松氛围
天道并购网CEO俞铁成指出,从正式稿对征求意见稿27条、36条等内容的修改来看,《办法》正式稿显然是在综合考虑各方意见的前提下,试图为上市公司并购营造一个更宽松的氛围。
比如征求意见稿第27条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方式收购或者附加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正式稿对上述内容略加修改并增加了一段:“以依法可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俞铁成认为,这一修改和增添对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起到了完善作用,明确了上市公司收购可以以证券为支付手段,与第36条的相关规定相吻合。这对于减轻收购方的现金支付压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支付方式,征求意见稿第36条只提到现金和证券两种手段,正式稿则进一步将证券细化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和“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三种,使得收购方在价款支付方面可以有更加灵活的选择。
正式稿明确,中国证监会将对公司章程中设置不当反收购条款责令改正。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培敏表示,这一修改非常重要。随着上市公司并购的频繁发生,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不当反收购条款的做法也时有耳闻。郑培敏认为,对于正当的反收购,法律应当给予保护;但是有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中设置的反收购条款赋予内部人过大的权利,如果对其听之任之,则对推动上市公司收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都将造成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