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公司内部控制健全,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事宜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