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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泰: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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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李光太持有的威海广泰10,0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1.88%。本次转让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光太、李文轩父子。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变。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相关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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