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披露)
北京燃气蓝天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与若干金融机构订立银团融资协议,涉及一笔金额为离岸人民币1,200,000,000元的定期贷款融资(「银团融资」)。银团融资的到期日为本公司首次动用该融资之日起36个月。
根据银团融资协议,若发生以下情况将构成控制权变动:(i)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燃气集团」)不再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ii)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控股」)不再直接或间接控制北京燃气集团;(iii)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控股集团」)不再直接或间接拥有北京控股不少于40%的实益权益;和/或(iv)北京控股集团不再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
一旦发生控制权变动:(a)本公司须在知悉后立即通知贷款人代理(「代理」);(b)贷款人无义务继续提供资金;(c)如贷款人要求并通知代理,代理须向本公司发出不少于14天的通知,取消相关贷款人的承担,并宣布其参与的所有未偿还贷款连同应计利息及其他款项即时到期并须支付,届时该贷款人的可用承担将被取消,所有未偿还贷款及款项须立即清偿。
只要触发上市规则第13.18条责任的情况持续存在,本公司将依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在其后续的中期报告及年报中继续披露相关信息。
本公告由董事会发布,主席李蔚齐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