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对象未出现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况,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相关规定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激励机制,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实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