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草案))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旨在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运作和决策水平。规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负责人。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在特定情形下召开,如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总裁提议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提议召开临时会议需提交书面提议,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会议。
会议通知需提前发送,紧急情况下可即时通知。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也可采用视频、电话等方式。董事应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董事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
董事会应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授权行事,不得越权。会议记录由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董事长应督促落实决议,并在后续会议上通报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