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经2025年7月1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与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单位。制度所指外部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媒体等。制度所指信息为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必须报送之外,公司不得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公开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市地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的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