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精工钢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无利害关系的董事,需具备担任董事资格、独立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条件。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需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需每年自查独立性情况,董事会每年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独立董事职责包括参与董事会决策、监督潜在利益冲突事项、提供专业建议等。特定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享有特别职权,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支持,确保其知情权和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并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