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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翔新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王承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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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王承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就王承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出具法律意见。本次收购涉及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归属,导致王承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芳可先生、王承日(WANG CHENGRI)先生和姚琼女士增持公司股票。收购人增持前,王承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0,338,833股,占总股本47.01%;王芳可先生持有33,000股,占0.05%;王承日先生持有33,000股,占0.05%;姚琼女士持有18,000股,占0.03%。本次归属后,王承辉先生持股增至30,379,333股,占比46.82%;王芳可先生持股增至66,000股,占比0.10%;王承日先生持股增至66,000股,占比0.10%;姚琼女士持股增至36,000股,占比0.06%。收购人合计持股30,547,333股,占总股本47.08%。本次收购已取得必要批准,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情形。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还需办理股份登记及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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