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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医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四期、第五期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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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四期、第五期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第四期和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四期、第五期限制性股票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第四期和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2025年7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四期、第五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回购注销涉及5名离职激励对象,合计41,800股。回购价格根据历年利润分配预案调整,分别为:第四期首次授予5.59元/股,预留授予4.75元/股;第五期首次授予5.35元/股,预留授予4.75元/股。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需按《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减资手续及信息披露义务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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