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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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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核查期间为2024年8月24日至2025年6月6日。核查范围涵盖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交易对方、标的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方及其直系亲属。核查结果显示,多名相关人员在此期间存在买卖东睦股份股票的行为,包括于立刚、陈治元、徐璐瑶、毕惠芬、卢京波、黄佳莺、陈蝶莉、何由之、朱宇华、陈展、褚佩华、黄燕静、孙其锋、陈伊珍等,以及相关机构如宁波新金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创精投资咨询合伙企业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及机构均声明其买卖行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和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东睦股份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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