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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 董事会工作细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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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工作细则)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细则旨在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运作水平。细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董事会为公司常设机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对股东会负责。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享有知情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职权,独立董事还享有特别职权如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董事应遵守忠实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一名为职工董事,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会行使多项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董事长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检查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等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为10年。董事会决议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参会人员需对会议内容保密。董事会档案由董事会秘书管理,保管期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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