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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航新能: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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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首航新能源成立于2013年6月7日,注册资本37,113.4021万元,法定代表人许韬。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电力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产品涵盖光伏并网逆变器、储能逆变器、储能电池等。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持续经营能力强,财务会计报告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制度健全。2019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净利润分别为5,140.78万元、19,359.15万元、18,685.11万元、27,194.04万元。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公司已取得多项国内外认可的产品认证证书,确保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符合要求。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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