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四川能源发展集团由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新设合并而成,取得川投能源2,401,149,487股股份,并通过持有川投峨铁100%股权间接取得川投能源39,661,038股股份。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情形,已获四川省国资委批准。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情形,具备主体资格。本次收购已完成相关内部决策、签署《合并协议》《补充协议》《资产承继交割协议》,取得营业执照及反垄断审查通过,尚需完成股票过户登记手续。川投能源已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自《资产承继交割协议》签署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相关人员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重大证券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