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如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未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等,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达到激励目的。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调动核心人才的积极性,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