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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 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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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就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1月14日召开股东大会,并于次日发布通知。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召开,由副董事长计高雄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4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43,290,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209%。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2025年度互相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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