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瑞丰光电已履行必要批准和授权程序。2024年2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2024年3月14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2024年3月2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5年1月13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回购注销原因系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涉及24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97元/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回购价格将相应调整。公司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减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