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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锡: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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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于2025年1月6日召开,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在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76号兴业大厦十楼会议室举行,由董事长吉兴业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宇邦矿业8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87,376,813股(98.5080%),反对8,687,860股(1.4570%),弃权208,400股(0.0349%)。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905,285股(91.8234%),反对8,687,860股(7.9851%),弃权208,400股(0.191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36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6,273,0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808%。现场出席股东及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566,439,058股;网络投票股东358人,代表股份29,834,015股。会议由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律师出席,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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