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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新材: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修订)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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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修订))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12月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完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公司进行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回购股份、分拆上市等重大事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非公开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财经公关公司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及登记管理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确保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归档与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各部门对相关工作积极配合。董监事(总经理)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令,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日常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及向监管部门报备。公司有关部门对以上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相关责任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重要时点,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并报送至公司董监事(总经理)办公室备案汇总,以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督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进行确认。

第八条 内幕信息产生在公司内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上述主体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内幕信息的流转按照公司制度履行必要审批程序。信息披露联络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联络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公司董事会秘书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及业务单元根据有关法规制度或工作原因需要向外部单位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报送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还需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汇报批准。报送信息时,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以尽到告知义务。同时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将相关文件交由董监事(总经理)办公室存档,报送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董监事(总经理)办公室除组织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组织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或公司相关责任人未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进行追偿。内幕信息知情人属于公司外部人员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处理,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介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其追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2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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