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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 关于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补充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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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4-057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二)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二、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24/11/7 除权(息)日:2024/11/8 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11/8

三、分配实施方法 (一)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万仁春、刘钧、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股息红利相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7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7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股息红利相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313元。 3.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31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13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香港以外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5. 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257元。

四、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5-86020080-5181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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