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津滨发展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年 10月 11日召开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9月 21日发布了会议通知。2024年 10月 11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在天津市干部俱乐部内八号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华志忠主持。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名,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338,312,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9187%。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62人,代表公司 11,640,251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7197%。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审议选举张连起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份 346,469,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46%。 2. 审议选聘公司 2024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股份 346,680,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49%。
四. 新议案的提出 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五. 结论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