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意见。该计划涉及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针对满足条件的27名激励对象,共计4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相关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并授权董事会处理相关事宜。2024年7月3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即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需不低于30%,以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均需达到合格标准。此外,公司不存在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如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上市后36个月内未按法律法规进行利润分配等。激励对象也不存在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如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受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综上所述,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激励计划文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