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大股东日前刚由天津华麟行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富邦科技(600883),今日新疆众和(600888)又有新闻传出。该公司公告称,股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同至人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高目助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票据、债券纠纷案件,已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调解书已制发。
根据该民事调解书,终止同至人公司与高目助商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履行;终止新疆国资公司与高目助商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的履行;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新疆国资公司支付同至人公司3660万元及经济补偿金180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2000年11月20日,新疆国资公司与高目助商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新疆国资公司拟将1591.30万股新疆众和国有股转让给高目助商公司。同日,高目助商公司与同至人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同至人公司委托高目助商公司代为购买新疆国资公司所持有的1591.30万股新疆众和国有股。而早在1999年7月,新疆国资公司就拟将所持有的新疆众和股权中的4200万股(占总股本40.62%)转让给高目助商公司。然而,2001年1月,股权转让事宜出现变化,上述股权拟分别转让给天津华麟行投资有限公司2608.70万股和高目助商公司1591.30万股。2002年4月,转让给华麟行的股份获得财政部批准,并完成了过户。然而,转让给高目助商公司的股份迟至今日未获批准,并因与同至人公司发生纠纷而被冻结。
在此期间,新疆国资公司继续减持新疆众和股权。2002年4月22日,新疆国资公司与特变电工(600089)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2250.60万股新疆众和国家股转让给后者。
经历了一系列的股权转让之后,新疆众和的股权关系已变得十分微妙。目前,富邦科技以25.23%的持股比例位列第一大股东,特变电工以21.77%的比例居第二大股东,同为上市公司的前两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差不足4%。业内人士指出,在此情况下,去意已决的新疆国资公司的态度,将决定谁能够掌握新疆众和今后的控制权。(万宁)
背景资料●2002年10月18日,新疆众和公告,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同至人投资有限公司诉海南高目助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债券、票据纠纷案,裁定将新疆国资公司持有的3841.9万股新疆众和国家股中的1591.30万股(占总股本的15.39%)予以冻结,冻结期自2002年10月16日至2003年10月16日。
●2002年11月26日,新疆众和披露,11月13日新疆国资公司已将所持新疆众和国家股中的2250.60万股过户给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后,第一大股东为天津市华麟行投资有限公司,持有2608.7万股;第二大股东为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2250.6万股;第三大股东为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持有1591.3万股。
●2003年1月28日,新疆众和公告,新疆国资公司已向海口市中院提供3750万元存款作为担保,要求解除被冻结股份。2003年1月28日起,新疆国资公司所持有的1591.30万股新疆众和国家股获解冻。
●2003年3月4日,新疆众和披露,原第一大股东天津华麟行投资有限公司所持2608.70万股国有法人股,全部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裁定抵偿给富邦科技。(中国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