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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执法应有即时强制措施

证券之星 作者:史华伟 2003-02-27 0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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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最近完成的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法制系列)一项课题指出,证券执法应有即时强制措施。
上海2月27日消息:上海证券交易所最近完成的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法制系列)一项课题指出,证券违法行为具有涉案数额大、共同作案多、手段变化快、受害人数众多、危害后果严重等特点,在查处证券违法行为时,存在取证难、定性难、消除违法影响难、案件执行时间长等问题,因而有必要建立证券执法中的即时强制措施,即赋予证券监管机构即时强制权,在调查期间对涉嫌严重违法的机构暂停部分业务等。

  据《证券时报》报道,这篇名为《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制度研究》的课题就我国证券违法行为处罚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如处罚的一般原理、处罚种类、证券违法行为的特点、处罚制度等进行了研究。该课题建议,行政法规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对违反该义务的行为作出必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以此来解决《证券法》对某些行为作出了义务性规定却没有明确规定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形。该课题还针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难以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用于证券买卖的银行账户的情况,就如何理解《证券法》与《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该课题研究对完善我国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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