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月26日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修改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其中明确了对涉外证券投资和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的申报问题的具体规定。新规定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证券时报》报道,为适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实施7年以来,我国国际收支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践发生的较大变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对《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新《细则》注重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相结合,考虑到证券、期货、期权等的发展以及便于操作,新《细则》特别将涉外证券投资和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的申报问题分具体情况予以明确,即通过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的,由境内证券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申报;在中国境内不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的,由境内证券交易商或境内投资者申报;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证券的,由该境内机构申报。通过中国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交易中心)进行的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由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交易中心)申报;在中国境内不通过境内交易所(交易中心)进行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的,由境内交易商或境内投资者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