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9月6日消息: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日前新修订了第四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申报财务资料的若干要求。
据《证券日报》报道,第四号备忘录对发行人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纳税情况作出了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各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指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发行人(股份公司设立前为原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应为年度纳税申报表、也可提供完整的月度纳税申报表或季度纳税申报表替代);完税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
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告是指报告期各年度提供给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的财务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包括首发、增发和配股)应在发行申请文件“其他文件”一章中提供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财务报告。
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和纳税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如下明确的法律意见:“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和纳税资料与发行人各年度报送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