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科技: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1-06 0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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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机构”)
作为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科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联席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对中邮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宜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
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作出的《关于同意中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728 号),中邮科技获准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4,000,000 股,并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 136,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股份,涉及股东数量为 1
名,为公司控股股东中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资本”),对应限售股份数
量合计为 66,471,076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48.88%,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现禁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6 年 11 月 13 日起
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详见《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
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根据《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股东承诺具体如下:
(一)控股股东中邮资本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内,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票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且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前,发行人已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向发行人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六、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
此,本公司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的意向;
  二、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股份
的可能。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内,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票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
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100%;若发行人股票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
整;
  三、在锁定期满后若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
则的规定进行减持: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
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外,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如相关规定修订的,本公司将按照修订后
的规定进行减持;
  四、本公司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可通过协议转让、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
大宗交易系统或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减持,且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
所规则关于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本公司被认
定为《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发行人的大股东期间,本
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减持的 15 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如相关规定修订的,本公司将按照修订后的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五、若本公司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公司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
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内,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票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且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前,发行人已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向发行人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六、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不存
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66,471,0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88%,限
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6 年 11 月 13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数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数 剩余限售股数
序号        股东名称
                     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量(股)   量(股)
          合计            66,471,076           48.88%   66,471,076        0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66,471,076                -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
股东均已严格遵守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
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龙   海           赵   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
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小见            王   楠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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